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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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会计上“视同销售”有什么不同?哪些情况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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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而在会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包括配购股票),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5)设有以上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6)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货物;(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债务重组方式之一);(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注意: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下列行为会计上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1)将货
物交付他人代销;(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5)还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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