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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税后开票的情况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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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A企业生产钢炉,2011年 1月 B企业需要锅炉,将库存产品提走,但A企业未开票,B企业未付款,税务部门视同销售,企业缴纳增值税47949元。A企业8月份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先交税后开票的情况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从上述背景信息看,A企业的锅炉销售业务采用的是销售商品模式而不是建造合同模式。会计上对于收入的确认时点,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确定;该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也给出了相应的具体指引。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如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具体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6年修订)》(国税发[2006]l56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我们建议A企业对照上述各项规定,对2011年1月B企业提货时是否已经满足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和是否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行分析判断,而不是以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准。如果在2011年1月B企业提货时确实已经满足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的,则应在2011年1月即编制收入确认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确认对B企业的应收赃款)的会计分录;如果2011年1月尚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以将所发出的锅炉的库存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将按税务机关要求预缴的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作借记“应收账款——B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分录,到会计上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再进行收入确认和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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