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第71号)的文件精神,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称应税服务)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管理
(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地税机关不再发售发票。
(二)对已购未用的地税发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应税劳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2012年10月1日(含)起,全面启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
使用货运税控盘的自开票及委托代开票纳税人,10月上门报税时,进行发票清理及税控器具注销。
2、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业以外其他“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依据原开票方式不同,分别采用以下处理办法:
(1)网络系统开具方式,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一律不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国税普通发票。
(2)冠名(套章)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使用企业自有系统开具方式的,之前已领用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
(3)定额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2012年10月1日后,之前已领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
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自2012年9月20日起,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国税发票于2012年10月1日(含)起启用。结余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将纳税人结存的地税普通发票信息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地税普通发票使用完毕的,启用国税普通发票;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地税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先向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3、兼营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维持不变。
(三)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2年10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申请代开地税发票。
(五)地税机关2012年10月1日之后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申请代开地税发票。
(六)对于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将于10月1日统一锁定网络开具发票操作。在9月29日前属于“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如仍有业务需要地税普通发票的,可以拨打12366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在10月1日后,若纳税人发现网开异常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可携单位公章至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点)办理。(国庆假日期间,市区范围内的可至一分局第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地址:工运路18号中国饭店一楼,联系电话:82763333-1148;江阴联系电话:86841102;宜兴联系电话:87960142;锡山联系电话:88711165;惠山联系电话:83597361)
二、停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事项
2012年10月1日后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将停用。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货运代开票中介机构于10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货运发票(及相关票证)缴销的同时,一并办理税控盘注销和资格(用户)注销手续。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时,税控盘不收回。
三、申报管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10月份应正常对所属期为2012年9月份的收入进行营业税申报。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