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该条政策实际上就是对特定的总包建筑工程服务取消原有一般计税方式与建议计税方法的选择权,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改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则仍然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一、甲供工程的计税方式选择权受到制约
1.甲供工程的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本次规定中的工程服务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同时明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显然符合甲供工程的范围,是甲供工程的组成部分。
2.计税方式的选择权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属于简易计税方式,无需讨论。
(2)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根据本次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笔者认为,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发生改变,存在可以选择和不得选择两种情形:
对于符合本规定的要件的提供的工程服务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没有选择权;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其他甲供工程继续沿用原有政策,可以有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规定不是对甲供工程的重新定义,仅仅是对甲供工程中的特殊情形的选择权的限制。其他道路、修缮、装饰等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如果是本规定的工程服务分离(包括可以分离)的,与此暂时无关,只要符合甲供材工程条件,仍具备选择权。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属于适用范围:
1.适用提供服务的主体对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下,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由于甲供材和总包采购获利等因素的影响下,分包方一般能够取得足够进项税额的可能性不大,更多的也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同时,笔者认为,对总包方计税方法的统一确认,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用同一总包下通过对多个项目的拆分和计税方法的选择,导致增值税计税的混淆,特别是可以有效解决不同项目之间材料的串换带来的增值税核算问题,压缩不合理的税收筹划问题。
另外,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两者有相呼应的因素,但不是等同,也从某个侧面说明了为什么不提及分包的道理。
2.提供建筑服务的范围属于房屋建筑。根据我国的现行行业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对房屋有明确的规定分类范围。
3.具体的工程服务属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建筑工程服务范畴。除此之外,即使是围绕房屋建筑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等建筑服务,另行独立提供的,只要符合甲供材工程,仍具备选择权。
这里存在的问题:虽然存在单独单纯的提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建筑工程服务的可能情形,但是笔者认为多数情形是会与其他相关的屋面、地面、墙面等工程一起进行承包,在如此“混合”服务(笔者说法,非正规说法)的情形之下,由于其中包含了规定的服务情形,就不宜拆分核算,自然合并按照本规定进行执行。即提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的房屋建筑服务模式,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属于本规定范围,因为构成了本规定的要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如图:
序号 |
分部工程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1 |
地基与基础 |
土方工程 |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 |
基坑支护 |
排桩,重力式挡土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钢或混凝土支撑,锚杆,降水与排水 |
||
地基处理 |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振冲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砂桩地基 |
||
桩基础 |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 |
||
地下防水 |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细部构造;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排水,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预注浆、后注浆,裂缝注浆 |
||
混凝土基础 |
模板、钢筋、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 砌体基础 |
||
砖砌体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 |
||
型钢、钢管混凝 土基础 |
型钢、钢管焊接与螺栓连接,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浇筑混凝土 |
||
钢结构基础 |
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涂装 |
||
2 |
主体结构 |
混凝土结构 |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
砌体结构 |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砖砌体,填充墙砌体 |
||
钢结构 |
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天沟安装、雨棚安装 |
||
型钢、钢管混凝土结构 |
型钢、钢管现场拼装,柱脚锚固,构件安装,焊接、螺栓连接,钢筋骨架安装,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浇筑混凝土 |
||
轻钢结构 |
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墙面压型板,屋面压型板 |
4.建设单位供材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对此,有人可能提出是否同时提供这些才算范围?笔者认为,从“全部或部分”和采用全列举的方法下,应理解为只要是甲方提供了其中的部分品种(当然包括全部)和数量,即视为属于符合本规定的要件之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有甲供工程的规定具有宽泛性,被解读得范围几乎是没有了实质的范围,而本次58号规定得简洁明确,只要是提供了列举的材料,就是属于规定情形的范围之内,配合其他条件,就应该予以确认。
5.注意一个关键词“自行采购”。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定的材料时必须符合自行采购的条件,对于代购、变相从承包方采购承包方自制的材料应当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本规定是对于房屋建筑房屋中的特殊建设单位提供规定材料的情形下取消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选择权的明确。从整个规定的整体性考虑,笔者认为新规定具有规范甲供工程行为的内涵,单纯从经济利益看,有抑制小比率甲供的意味。
1020000房屋
代码 |
名 称 |
计量单位 |
说明 |
1020000 |
房屋 |
平方米 |
|
1020100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
1020101 |
工业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
1020102 |
农林牧渔业用房 |
平方米 |
|
1020103 |
建筑业用房 |
平方米 |
|
1020199 |
其他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0 |
交通、邮电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1 |
铁路交通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2 |
公路交通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3 |
水运交通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4 |
民航交通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5 |
地铁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6 |
邮政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07 |
电信用房 |
平方米 |
|
1020299 |
其他交通、邮电用房 |
平方米 |
|
1020300 |
商业及服务业用房 |
平方米 |
|
1020301 |
金融服务业用房 |
平方米 |
银行、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房入此 |
1020302 |
批发零售用房 |
平方米 |
|
1020303 |
住宿餐饮用房 |
平方米 |
|
1020399 |
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 |
平方米 |
|
1020400 |
行政单位用房 |
平方米 |
|
1020401 |
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入此 |
1020402 |
业务用房 |
平方米 |
如:审判庭、羁押室、律师室、调解室;各政府机构的业务大厅等 |
1020500 |
公共安全用房 |
平方米 |
|
1020501 |
监狱 |
平方米 |
|
1020502 |
看守所 |
平方米 |
|
1020503 |
劳教所 |
平方米 |
|
1020504 |
拘留所 |
平方米 |
|
1020505 |
戒毒所 |
平方米 |
|
1020599 |
其他公共安全用房 |
平方米 |
|
1020600 |
事业单位用房 |
平方米 |
|
1020601 |
教育用房 |
平方米 |
教育、培训用房 |
1020602 |
科研用房 |
平方米 |
科学研究和设计、科学试验基地、实验室、观测和监测等用房 |
1020603 |
新闻出版用房 |
平方米 |
|
1020604 |
图书档案用房 |
平方米 |
文博、展览入此 |
1020605 |
医卫慈善用房 |
平方米 |
医疗业务、卫生防疫、疗养(休养)、社会福利院(所)等用房 |
1020606 |
文体、艺术团体用房 |
平方米 |
广播电视电影办公用房入此,不包括影剧院等娱乐及体育场馆用房 |
1020699 |
其他事业单位用房 |
平方米 |
|
1020700 |
社会团体用房 |
平方米 |
|
1020900 |
军事用房 |
平方米 |
|
1021000 |
外事用房 |
平方米 |
|
1021001 |
外国驻华领、使馆用房 |
平方米 |
|
1021002 |
外国驻华商贸机构用房 |
平方米 |
|
1021003 |
外国驻华人员生活用房 |
平方米 |
|
1021099 |
其他外事用房 |
平方米 |
|
1021200 |
宗教用房 |
平方米 |
|
1021300 |
居住用房 |
平方米 |
|
1021400 |
体育、娱乐用房 |
平方米 |
|
1021401 |
体育场馆用房 |
平方米 |
|
1021402 |
游乐场所用房 |
平方米 |
|
1021403 |
俱乐部、影剧院 |
平方米 |
|
1021404 |
舞厅、音乐厅 |
平方米 |
|
1021405 |
文化宫、少年官 |
平方米 |
|
1021406 |
老年活动中心 |
平方米 |
|
1021499 |
其他体育、娱乐用房 |
平方米 |
布景类棚房入此 |
1021500 |
市政公共设施用房 |
平方米 |
|
1021501 |
供应设施用房 |
平方米 |
|
1021502 |
施工与维修用房 |
平方米 |
|
1021599 |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 |
平方米 |
|
1021800 |
仓储用房 |
平方米 |
|
1029000 |
房屋附属设施 |
|
|
1029001 |
门 |
个 |
含防盗门、伸缩门、自动门、防护门、保温门、密闭门等 |
1029002 |
门禁系统 |
套 |
|
1029003 |
岗楼 |
个 |
|
1029004 |
围墙 |
延长米 |
|
1029005 |
采暖设施 |
套 |
|
1029006 |
供水系统 |
套 |
|
1029007 |
停车设施 |
套 |
|
1029099 |
其他房屋附属设施 |
|
徽标、雕塑、旗杆等入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