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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怎样做才妥当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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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通知规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由于该通知未提及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发不少网友提问和猜测。

笔者在此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什么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国家特别规定退还本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显而易见,留抵税额退税不是政府补助。

二、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先例可循

笔者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发现这些文件对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企业(即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相配套,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也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但是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似乎有点拉郎配的感觉。

当然,如果援例处理本次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会计问题,其最终结果是不会错的。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处理办法缺位

但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精神,企业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此观之,留抵税额退税与出口退税的性质相近。但是将其并入出口退税不妥,作进项税额转出更为不妥,因为留抵税额退税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性质根本不同。

四、建议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借鉴出口退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增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应收的留抵税额退税款;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增设“留抵税额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通过增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和“留抵税额退税”专栏,全面反映留抵税额退税从计算申报退税到实际退到税款的整个过程。

会计分录如下: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退税额,借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科目,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

与此相适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关栏目内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在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内容作调整前,需注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取数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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