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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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大全
发布时间: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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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二、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应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特殊规定: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如何抵扣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二)扫描认证。

注意: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纳税所属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抵扣凭证

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五、票面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抵扣期限

20177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6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七、逾期的规定

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七)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八)购进的贷款服务

(九)购进的餐饮服务

(十)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一)购进的娱乐服务

(十二)失控发票

(十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五)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十、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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