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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后客户非要我开16%的发票
发布时间:2019-04-01  作者:连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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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断的接到朋友们这样的咨询:我跟客户的合同是2月底3月初签的,目前只收了一部分定金或者预收款,但是客户非要我给他开16%的发票。我该怎么办?

 

虽然我们都是“过来人”,但是我们依然因此而烦恼。

 

去年5月前后,因为增值税税率从17%调整为16%,引发购销双方的发票税率之争,历历在目,仿若昨日。今年的增值税税率一下子从16%降为13%,这个问题更加凸显。 

 

在交易中占主导地位的购买方,因为税率下调而造成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一般会采取两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跟销售方协调,按照新增值税税率,相应调减该合同的总结算价款。该方案解决问题比较彻底,不会有什么风险。

 

方案二,明确要求销售方,41日后,在实际履行合同的时候,继续按照16%的税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方案隐藏的风险,应当引起朋友们的重视。 

 

处理方式一:如果在331日之前,虽然合同并未真正履行,但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之规定,销售方在331日之前,提前将合同总价款,按照16%的税率开具发票,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将发票交付购买方。

 

这种处理方式,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会引发三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问题一,这样处理属不属于虚开?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解读稿的第三条明确: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合同交易是真实的,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虚开行为。并且,由于增值税链条的特性,虽然购进方在没有实际购进货物的情况下,提前抵扣了进项税;但是,对应的销售方已经提前将对应的税金申报缴纳了。所以,这样处理,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所以不能被判定为虚开。

 

问题二,提前开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

 

在“以票控税”的惯性思维下,开了发票结转收入,对应的结转成本,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错误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应当严格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来执行: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以上4个条件同时满足,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注意,这里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是会计收入)。

 

并且,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时点,也应当按照875号文的以下条款来确定: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所以,从以上条款的规定来看,这种处理方式下,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申报时间要远远早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这样就会造成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同步匹配的情况。可能还会触发税务部门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风控异常预警。

 

但是,这样的处理均是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可以经的起税务机关核查。

 

问题三,这种处理方式的风险是增值税销项税款对应的资金被提前占用,对销售方来说,应当重新测算对自己造成的影响。这个影响对销售方来说,才是最应当引起重视的。

 

 

 

应对方式二:41日以后,在实际发出货物,并且实际收取销售款项,或者在合同上约定的的收款日期,应购货方的要求,给他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一,可以开出来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开票系统里完全可以实现。

 

问题二,合规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1日之后,所以应当开具13%的发票。

 

问题三,会给哪方带来风险?答案是:购买方(受票方)。

 

问题四,不可以抵扣进项吗?答案是:不一定。

 

不可以抵扣的理由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当开具13%的发票,购买方取得的是16%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

 

可以抵扣的理由是:该发票的开具时间,虽然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但是购买方按照16%抵扣进项的前提是,销售方已经按照16%申报缴纳了销项税。

 

 

 

综上,在减税降费的大形势下,主管税务机关对不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行为,可以适当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因为从整个增值税的链条来说,这种低程度的违规,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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