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
5cep2qni97sd
个人所得税中累计计算问题的解决方法(测算表)
发布时间:2019-04-11  作者:李增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故在2019年度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全年累计所得额,全年累计扣除金额。

 

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要比新法简单易行,主要是旧法不必考虑全年累计,仅考虑发放当月。

 

旧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法与旧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扣除方面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新法也需要累计扣除。

 

因此,为适应新法的要求,有必要设置新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表格。

 

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格必须要考虑新法中的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等的一系列累计金额。但不考虑年终奖计算方式。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方式不同于工资薪金,因此中月度计算中暂不考虑。但是,年度终了可以在当年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格中加入,形成完整的年度汇算清缴表格。根据此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格,单位可将职工个人的年终汇算清缴情况提前提供给职工个人,以供参考。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格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税法按年纳税的原则每年全面更新一次。每年伊始,专项扣除信息随年度变动一次,当年内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更新,当年变动则当年更新,当年无变动则不更新。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新计算表格需要与次月纳税申报情况对比,以及时发现错误及不足之处。需要严格按照表格填报说明填写。

 

建议使用过程中,当月计算表格留存备查。次月计算表格在计算完成后继续留存。因此在一个年度中,会留存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格,12月也即当年度的工资薪金汇算清缴表格。

 

附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