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进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相符或查询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4) 铁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5)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 新税率后如何界定是否可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上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准确把握“购进”时点这个关键问题,也即是:以何种标准界定纳税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购进”时点?
以“购进服务”的付款时点吗?
以相关票据的开具时点吗?
以“旅客”报销的时点吗?
以上时点都不准确。
应该以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界定“购进”时点。也即是:作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销售方,销售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1日及以后的,购进方取得的相应发票及其他有效凭证,可抵扣进项。
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原则: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先买票后上车:买票时,纳税义务发生;
(3)先上车后补票:补票时,纳税义务发生。
【疯狂税客】提醒: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有一个大的前提,就是不得违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相关规定,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