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1llix5cnhw2pw,140p5sstcaeht
加计抵减的五个实务难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20  作者:何垚焱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编者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半月有余,笔者观察到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有一些政策疑难点引发大家的混淆,也引起财务人员的担忧,因此整理出疑难问题5项,以原理辅以案例,希望可以答疑解惑。

一、关于适用行业的问题:

甲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婚庆服务,同时兼营婚纱、婚庆物品等货物出售服务,该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也即:销售额占比计算达标是最重要的核心标准,只要“电邮生现”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便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电邮生现收入/总收入

50%

可适用

50%

不可适用


注意:开票的事项应该在税务系统提前做好相应品类的税务登记。介绍给大家一个记忆技巧: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简单来说可以模拟成这样的一幅画面——电邮的生鲜到家了,吃货好开心,大家自行还原吧。

二、关于期限计算的问题:

甲商贸公司是20182月设立的纳税人,2019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甲商贸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也即:时间标准是最重要的核心标准,不论成立时间如何,也不论何时转为一般纳税人,按照文件的时间节点,若是在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将计算比例的时间向前一年即可

计算期限

备注

 

201941日前成立

2018.42019.3

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

201941日后成立

设立之日起3个月

按照营业执照之日起算

 

注意: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关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问题:

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也即: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同时在2019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抵扣期限问题:

问:B公司20186月购入一栋办公楼,留下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新政后什么时间可以抵扣,属于哪个税款所属期?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补充一下具体规定,

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即:购入不动产,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公司既可以在2019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样确定尺度问题:

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也即:

按照增值税原理计算的应纳税额

数额

条件

处理方式

0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0

>加计扣减款

当期抵减

0

<=加计扣减款

应纳税额=0,剩余结转抵减


注意:加计抵减政策体现在增值税报表中即可,无需进行额外的会计处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