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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见附件。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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