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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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有人认为,满三年就必须转入所得。我认为,这是我们曲解了黄橡文副处长这个解答的本意。这个回答并非要求你应付款项满三年就必须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是强调只有确实无法偿付的情况下,才作为其他收入课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满三年未必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该笔债务届满三年,但是可能期间权利人已经提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等,导致时效中断。再退一步,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换句话说,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必然意味着债务的消亡。

第二、满三年并不等于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主体首先应当是当事人企业,但能否偿付需要收到诸多内部外部因素的影响,至少不能一满三年就认为款项无法支付。

第三、确实无法偿付应当和企业的财务处理挂钩。比如企业经内部程序判断款项无法偿付,将其转作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金或者其他收益。我们无需纠结企业财务处理的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这个时候既然当事人做出了无法偿付的意思表示,可以确定该笔应付款项在当年转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比如,企业在2019年3月2日将某笔符合条件的应付款项转做资本公积,确认其无法收回。这个时候就需要将该笔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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