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发布时间:2019-05-07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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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户避税的案例,以身试法,人财两空

案件经过:

 

1、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祥耀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116日,被告人黄祥耀被抓获。20184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3、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祥耀家属代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元。

 

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法院发还税务机关。

 

来源:湖北省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91刑初65

 

提醒各位,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账户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企业在银行的哪些交易行为容易被查呢?当然是一些避税行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我可以告诉这些企业,今后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3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11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一、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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