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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会计处理怎样做才妥当
发布时间:2019-05-09  作者: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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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开税雾》按:今年3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若干具体事项。但是,未明确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发不少网友提问和猜测。曾记否,相似的一幕在去年也发生过(去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也是如此)。现将笔者去年撰写的《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怎样做才妥当》一文加以修改后予以推送,希冀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简称留抵退税,指的是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是4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是临时性举措,也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收到留抵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先例可循

 

笔者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发现这些文件对留抵退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企业(即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相配套,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也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但是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似乎有点拉郎配的感觉。

 

当然,如果援例处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而退还留抵税额的会计问题,其最终结果是不会错的。

 

三、先例做法值得商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缺位

 

以往的留抵退税作为临时性举措,其会计处理作出上述规定无可厚非。但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精神,企业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更何况从今年41日起留抵退税作为制度性安排,相关会计处理就不宜将就着办。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此观之,留抵退税既不在“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也不在“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留抵退税与出口退税的性质相似,留抵退税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性质则是根本不同。将留抵退税并入出口退税不妥,作进项税额转出更为不妥。

 

四、建议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财政部,借鉴增值税出口退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办法。增设“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应收的留抵退税款;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增设“留抵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通过增设“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和“留抵退税”专栏,全面反映留抵退税从计算申报退税到实际退到税款的整个过程。

 

会计分录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退税额,借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若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核准,则用红字借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予以全额冲减;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小于申请的留抵退税额,差额部分也用红字冲减,会计分录与不予核准的类同。

 

与此相适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关栏目内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在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内容作调整前,需注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取数口径。

 

(对笔者的上述建议,业内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就不要设了。直接在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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