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减税降费政策业务问答汇编
发布时间:2019-05-29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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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税务部门税收工作主题,社会各界关注度高。为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打实、硬碰硬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省局减税办根据减税降费问题收集与响应机制要求,多渠道主动收集各地减税降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分层级及时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减税办和省局相关处室,征求答复意见,以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办法,便利各地落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问题答复意见进行汇编,供大家参阅。

 

    篇(总局答复)

 

        

 

1.税收政策类

 

2.税收征管类

 

3.统计核算类

 

4.信息技术类

 

5.服务宣传类

 

    篇(省局答复)

 

      

 

1.税收政策类

 

2.税收征管类

 

3.统计核算类

 

4.信息技术类

 

 

     篇(总局答复)

 

一、税收政策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解读: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上海、江苏等地提问)

 

答: 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国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四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12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可选择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2: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以1个月国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不超过四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销售额?

 

 答:若某纳税人自2019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连续12个月是指20194月份20203月,不包括登记日之前月份。(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3: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转登记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那么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河南等地提问)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4: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湖南、辽宁、河南、北京、甘肃、青岛、海南等税务局提问)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辽宁等税务局提问)

 

答:自20191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6: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标准的差异问题?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7: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问题?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8: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问题?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9:租金收入分摊的适用范围问题?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0: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1: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湖南等税务局提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对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2: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江苏省税务局提问)

 

答: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3: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河北省、福建省税务局提问)

 

答: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4: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如不需预缴,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减免税?(辽宁等税务局提问)

 

答: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广西税务局提问)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不需要预缴。(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云南省、甘肃省税务局提问)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17: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安徽等税务局提问)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18: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青岛等税务局提问)

 

答: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此作出特殊规定。(财产行为司答复)

 

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没有明确省级确定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不包含水资源税,且青岛市当前处于全国10个水资源税费改税试点省份之一。请明确水资源税是否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青岛等税务局提问)

 

答: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由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明确。目前,青岛市所在的山东省已内部明确本次减征范围不包含水资源税的政策口径。(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20: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免征?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12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21: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湖南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发布)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财产行为税司、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22: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浙江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因此,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23: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2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临界点税负差额太大影响税负公平,是否可以规定300万(含)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享受,超过300万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答:所提建议暂不宜采纳,主要考虑: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即300万元,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的优惠方式,如将这种方式扩大,事实上突破了税法,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所得税司答复)

 

25: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所得税司答复)

 

2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答: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司答复)

 

27:关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断问题?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断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目录。但上述目录体现的是国家产业导向,并非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独设计。为推动相关与产业目录挂钩的优惠政策的操作执行及确定性等问题,一直以来,我们积极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反映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推动目录的修订完善或者出台目录的解释性指引,不断增强确定性,降低执法争议和风险。(所得税司答复)

 

二、税收征管类

 

28:关于核心征管系统针对减税降费相关查询功能的部署情况?

 

答:目前,针对减税降费,核心征管系统可以通过征前减免查询功能、申报明细查询功能、一户式查询功能查询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减免税额。同时,由于从政策发布到系统上线时间较短,我们优先保证了生产功能的开发上线,针对核心征管系统的查询统计功能仍在调整中,后续我们会积极收集相关单位的查询要求,持续优化核心征管系统针对减税降费的查询功能。(征管科技司答复)

 

29:关于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降低税务干部执法风险的问题?

 

答:一方面我们在核心征管系统建设方面增加了相关的控制和监控,另一方面在决策支持系统增加了部分风险提示清册的内容。比如在核心征管系统,在申报表填报时会根据既定的业务处理逻辑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有享受减免的资格,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标识由系统自动填报,并根据填报情况实时更新,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并自动带出到申报表相应栏次中。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普惠减免的纳税人在申报表填写时如果填报享受了小微企业普惠减免的,系统也会提示纳税人不应享受减免。同时,我们在决策支持系统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疑点清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减征申报清册”。一方面按照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相关判断条件,按日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扫描监控,将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形成清册;另一方面按月将国地税数据关联显示为“一般纳税人”,但是选择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减免的纳税人,以及转登记后不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减免条件,但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形成清册,供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并核实处理。这些技术处理和系统实现,在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准确落地实施的同时也降低了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征管科技司答复)

 

30: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何变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申报系统将增加一些申报提示信息,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31: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福建省、青岛市税务局提问)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3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表上有何要求?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要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财产行为税司)

 

33: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有关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符合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申请办理退抵税时,税务机关可在退抵税(费)功能模块“退税类型—减免退税(费)”中勾选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无需进行减免税备案。其他退税流程不变。(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三、统计核算类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新增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15号)规定的“5日内,省税务机关税种管理部门按照税务总局各税种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中,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的上报是否由总局统一明确报表格式?“5指的是5个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安徽、四川省税务局)

 

答:1.货劳司、所得税司、财行司、收规司已分别于131日、22日、212日、215日下发通知,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要求及报表式样。2.数据上报期限暂按自然日掌握,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227日前上报首期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总局减税办、规划核算司答复)

 

35:《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有关工作事项的函》(税总收便函〔201918号)附件1、附件2中,哪些数据需要收规部门负责上报?(深圳市税务局)

 

答:《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有关工作事项的函》(税总收便函〔201918号)一、(二)1.1)明确规定,附件101表反映由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统计的各项翘尾减税数据,经各部门会审确认后由规划核算部门上报税务总局。(总局减税办、规划核算司)

 

36: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应享受优惠的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中应当录入减免退税文书还是误收退税文书?(青岛市等税务局)

 

答:按减免退税业务流程办理。(总局减税办、规划核算司)

 

37: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主要涉及财产行为税种,建议总局牵头与人民银行联系,简化小额退税手续,免除向人民银行报送退税申请以及税票等资料,统一以清单方式简化办理税款退库手续。(青岛市税务局)

 

答:所提建议与国家金库条例制度不一致。建议各地税务局先通过网上退税、免填单等方式尽量方便纳税人,并协调当地国库部门研究解决。(总局减税办、规划核算司)

 

38: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减税金额为何不是随提高增值税小规模起征点(01042807)提取的数据,而是01045301010428040104280601042807四个代码的合计数?(四川省税务局)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01042807代码,是指月销售额3-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010453010104280401042806代码是指月销售额0-3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50%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针对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全面掌握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情况并与财行部门进行数据会审,收规部门产出的报表中包含了0-3万、3-10万以及10万元以上(代码07049901)全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总局减税办、规划核算司)

 

39:政策效应分析方面存在困难的问题,主要是分析方法和模型欠缺,一是模型不熟悉;二是运用某模型中,具体对应分析哪些指标,显示出的不同结果反映出来的结论如何分析等。(辽宁、安徽省税务局)

 

答:收入规划核算司于21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分析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收便函〔201919号),对减税分析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布置,并对分析中用到的主要指标、取数规则等进行了明确。通知详附减税政策分析提纲,列举了政策效应分析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分析维度、分析方法、问题建议等内容,并对主要应用模型进行了简单介绍。下一步,收入规划核算司将适时举办培训班帮助各地提高分析水平。(总局减税办、规划核算司)

 

40:为什么要对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进行核算统计?

 

答:201931日起,对罕见病药品给予3%简易征税的政策,此前对抗癌药也给予了相同的政策。作为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减税降费措施之一,这项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作为税务部门,做好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做好政策效应统计核算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的工作要求,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将发函进行布置。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41: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统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 2019222日减税降费首个征期结束后,各省税务局要建立报表审核机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要安排专人抓紧对统计报表的功能和数据准确性进行验证,对当月报表的表内逻辑、表表逻辑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结果异常的,要立即查找原因,确保月报项目齐全、逻辑正确、数据准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42:纳税人投诉1月份申请的社保费退费,至今未办理完成。 2018126日,财政部、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重新规定了退付社保费流程: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给缴费人。目前安徽省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的具体流程执行办法尚未下发,长时间无法退费纳税人对此意见比较大。

 

答:已联合省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于225日下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1962号),对社保费退费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省局社保处答复)

 

四、信息技术类

 

43: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所得税司答复)

 

44: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通过企业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与申报表进行关联比对,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的是否为小微企业栏次默认为,且无法修改?(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参照的相关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等)是按“产业”进行分类的,无法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一一对应。因此,暂无法实现自动关联比对,需要纳税人依据经营实际具体判定。(所得税司答复)

 

45:建议对金三系统小微企业优惠统计表进行优化,实现实时更新,便于各地及时掌握信息,进行跟踪落实。同时对相关栏次进行简化,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类分别统计应纳税所得额0-100万元和100-300万元企业享受优惠情况。(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已根据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和相关统计核算要求提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的业务需求,支持各级税务机关按季度查询本地区的纳税申报企业户数、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已享受和未享受优惠企业户数、政策受惠面、减免税额等相关信息。同时,针对本次政策扩围,重新设计了明细统计项目,支持对加大减税力度而新增的减免税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而新增的减免税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并可通过设置行业门类登记注册类型征收方式等输入条件筛选企业的能力,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查询统计需要。(所得税司答复)

 

五、服务宣传类

 

46:关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全覆盖有难度的问题?(综合安徽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政策宣传辅导是落实减税降费的重要环节,也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下大功夫做好。这里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宣传辅导的政策口径问题。政策口径必须强调统一、精准,其内容的解读、发布由总局减税办统一明确。对各地反映的减税降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在本级解决的尽量解决,解决不了的,按照《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要求,由省级局收集后上报总局减税办,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并通过视频辅导、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及政策解读稿明确和发布。二是统一印制宣传辅导材料的问题。考虑到全国纳税人众多,各地差异很大,纳税人需求层次不同,总局只明确政策口径,提供电子宣传辅导材料。纳服司已经制作了《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手册》,会后将发给各位。总局层面不统一印制宣传辅导材料,主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总局提供电子辅导材料的基础上,创新宣传辅导形式,自行印制宣传辅导材料。同时,各地要及时上报好的经验做法,供总局适时推广。三是宣传覆盖面的问题。总局提出宣传辅导面全覆盖,这是有难度,但这项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要求不能降低。各地可以创新辅导方式,如通过微信、短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向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代理人员推送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信息,实现宣传辅导面全覆盖。(纳税服务司答复)

 

47:关于怎样做好一线税务人员培训问题?

 

答:做好一线人员培训工作是减税降费政策真正落地实施的关键,必须确保每一名12366坐席人员和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都尽快懂政策、会操作。总局通过视频会、在线访谈和集中100个直联点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培训等方式,帮助各地培养了一批师资骨干,但全国税务系统一线人员众多,各地执行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单靠总局开展的培训,无法满足工作要求。这就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时间、层次和职责等因素,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既要不影响正常工作,又要在新政策出台第一时间开展培训。同时,有好的培训方法也可以上报总局。(纳税服务司答复)

 

48:关于在宣传中需注意的问题?

 

答:各地在宣传中需要注意统一行动、分级负责,把握分寸、持续推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要宣传好税务怎么干。各地要突出展现工作亮点,搜集、反映、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统一行动、统一核算、统一宣传。把握首个征期、4月税收宣传月等重点宣传节点,适时掀起宣传热潮。二是要展现好纳税服务怎么办。各地要展现好纳税服务的成效,要突出应享尽享、政策落实落地;持续做好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要重点围绕纳税人办税更便捷、征管系统更优化等,展现出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三是要筹划好效果怎么算。各地要组织记者深入办税厅、企业实地采访,算清企业减税明细账。引导小微企业财务或负责人现身说税。要注意把握尺度,不要擅自宣传减税总数,不要过度宣传减税成效。同时,要注意防范舆情风险。(宣传中心答复)

 

      篇(省局答复)

 

一、税收政策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根据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六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其中所述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如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扣除分包款前还是分包款后?(马鞍山市局反映)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2:对财政局认为它不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应享受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享受地方税及附加50%减免优惠政策,如何处理?(六安市税务局提问)

 

答:对于纳税人不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做好宣传辅导,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介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认真改进工作,争取多方理解和支持。二是对已发现应享受未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书面通知其更正申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提醒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各类税费优惠应享尽享。(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答复)

 

3: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

 

答:根据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答复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因此,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目前,安徽省政府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可以享受。(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4:对于一个自然人在同一地区注册两家及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如果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合并计算?(黄山市局反映)

 

答:一个自然人在同一地区注册两家及以上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合并收入额或收益额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处)

 

5:安家费问题。当前《个人所得税法》有一些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实际工作操作执行。如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无细则配套说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解读,实际工作中,如马钢两公司有各种原因发放的安家费,是否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如某医院为引进人才,给予引进人员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市政府为吸引人才,给予引进人才20万元安家费,以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马鞍山市局反映)

 

答:个人所得税法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是指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统一规定。因此马钢公司、医院、市政府给予引进人员的安家费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答复)

 

6:引进人才政策。关于引进人才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广东省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广州市《关于个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面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超过部门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推计算。但未查询到我省有明确的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可以出台优惠政策,或对现有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指导基层更好适用?(马鞍山市局反映)

 

答: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层次高,减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引进人才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尚未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因此我省目前没有引进人才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处答复)

 

二、税收征管类

 

7:因金三并库升级特定原因免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问题(六安市局提问)。

 

答:对于因系统调整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滞后申报而产生的滞纳金予以免于加收处理,是参照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规定,出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考虑而做出的决定,也是我省的操作惯例。针对金三并库2月征期提前结束的特殊情况,省局相关部门经集体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后,通过非正式发文的方式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答复)

 

8:因历史遗留原因,系统中尚存大量的垃圾数据,而征收人员无删除权限,对垃圾数据需要明确如何整改(阜阳市局提问)

 

答:自201810月以来,省局持续组织开展管户对照、数据清理等工作,为金三系统并库做好数据准备。目前,并库版金三系统已经成功上线,如系统中仍存有垃圾数据,建议按照系统运维相关流程,统一提交运维处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答复)

 

三、统计核算类

 

9:纳税人投诉1月份申请的社保费退费,至今未办理完成。 2018126日,财政部、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重新规定了退付社保费流程: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给缴费人。目前安徽省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的具体流程执行办法尚未下发,长时间无法退费纳税人对此意见比较大。

 

答:已联合省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于225日下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1962号),对社保费退费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处答复)

 

10:缺少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的功能模块,影响工作效率,建议增设专门应对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的功能菜单。对小微企业优惠、个税六项扣除、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2019年新出台的政策,在金三统计中设置相应模块,保证数据统计的一致性。例如增设月销售额在一定区间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查询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区间范围的小微企业申报信息等等(合肥市局反映)

 

答:一方面,我们将向总局反映相关统计查询需求,力争在金税三期系统增强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相关功能。另一方面,目前信息中心已经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分析需求,基于大数据平台开发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分析软件,在省局内网“网上办公”栏目下有快捷登录方式“减税降费辅助软件”。市局如果有统计分析需求,可以向省局主管业务部门反映,由业务部门统一提交需求。(信息中心答复)

 

11:市县局目前获取数据的权限有限,无法获得准确的符合享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数据,导致在推进实施减税降费工作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建议省局尽快向基层下放获取相关数据的权限。(合肥市局反映)

 

答:督察内审处依据前期督察中各地提出的需求,充分提供智力和数据支持,协助省局电税中心建成了减税降费辅助软件,供全系统使用。该软件动态展示减税降费情况,帮助基层摸清家底,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督察内审处答复)

 

四、信息技术类

 

12:提取数据语句不完善,导致部分信息提取不出来。如:挂车减征车购税纳税人清册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减免印花税清册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减免房产税和城建税清册的注册类型为其他的,纳税人的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提取不出来。建议完善减免税纳税人清册的取数公式,使注册类型为个体和其他的,也能提取到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宿州市局)

 

答:在金税三期系统“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清册”中能查询出个体纳税人“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税收减免情况,在“退抵税清册”中可以查询个体和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减免情况。基层反映查询不出来,可能与操作不熟练有关。如果确有此类问题,请通过金税工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报送运维申请单,信息中心将分析原因、解决问题。(信息中心答复)

 

(问答截止时间:201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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