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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22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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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满足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票是开13%专票、还是13%普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2. 企业自行开发的人才测评软件提供给客户使用,开票是销售软件产品还是软件技术服务?软件产品属于货物吗?我们经营范围里面有软件销售,但是之前税种核定的是咨询服务和会展服务,我们能不能开具销售软件的发票?

 

答: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照软件产品(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请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企业销售的是软件产品还是无形资产转让。

 

关于发票开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3. 企业存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问取得空调的进项是否可以计入到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里,还是要在一般计税项目里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企业购进空调的进项税额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比如我们的产品是软件在设备里面,合同签订设备部分13%,软件部分6%,如何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

 

答:转让软件著作权,税率为6%

 

转让软件著作权不得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政策。

 

5.嵌入式软件硬件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填在增值税报表一般项目的进项里还是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里?

 

答:一般项目。

 

6. 我们企业兼营多类型业务,税率涉及13%9%6%,还有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6%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大于50%。加计抵减进项是可以对全部业务进项加计,还是只能对6%税率业务+日常办公费用无法划分部分进项加计抵扣。即征即退部分怎么处理呢?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维护服务是混合销售吗?如果是混合销售,我们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我们销售的是软件的使用权和后续的维护费。

 

答: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维护服务属于混合销售,税率为13%。销售完成以后,后续提供的维护服务按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

 

8.我们从国外购买软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然后我们再销售给国内客户使用权,中间赚差价。请问可以按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征税吗?如果按销售货物征税,超3%部分可以享受退税吗?

 

答:应按照货物——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因此,您公司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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