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之前跟甲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达成合同金额变更的协议,是否还需再重新贴印花?如果合同没有兑现,是否需要贴花?如果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 第八条: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第七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之前跟甲方签订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达成合同金额变更的协议,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即使合同没有兑现,也应在合同签订时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如果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