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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享受减税降费政策难点释疑
发布时间:2019-07-15  作者:税事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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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可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二费)。

 

由于税种之间的客观差异,我国税法对于纳税人的身份的界定也有不同,此次普惠性减税降费涵盖税种众多,实务执行中存在较多政策上的疑点和难点。

 

1 总分公司税收优惠问题

 

总公司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否享受六税二费优惠?

 

可以享受。在企业所得税中,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跨地区经营时可以分配税款,但在其他税种特别是增值税中,我国税法并未将增值税界定为法人税,这是由于增值税具有较多的地方税属性。在此次减税降费中,凡分公司缴纳的六税二费,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则可以享受降税优惠,不考虑母公司身份。

 

2 总分公司-不动产类税金特殊问题

 

总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登记于总公司名下,分公司可否享受房产税的减税政策?

 

我国税法和税收实践中,均未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界定为法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同时,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在经济关系上分析,分公司无偿使用总公司不动产,构成无租使用和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应由使用人,即分公司纳税,故依然可以享受减税降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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