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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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发布时间:2019-07-04  作者: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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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因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开具发票,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在20191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自201911日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不再需要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2019613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自201911日起,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其中一项就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201911日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不再需要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切实降低购房者的税收负担,使得购房者的损失不再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免除房地产公司的代扣代缴税收责任,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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