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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提醒: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还不如“有偿”!
发布时间:2019-08-14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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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会计经常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存在企业间无偿借款的分录,而且都是无偿借款,会计误认为:无偿借款就没有任何税!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以上是错误的观点!

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还不如“有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

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醒大家,以后企业间借款的时候建议有偿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中约定利率,并把收取利息的时日约定的期限长一些,因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

因此,约定的付息日之前,没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示:财税【201758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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