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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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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扣除限额计算的勘误与进一步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2  作者: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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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送的《三部委联合推行医疗电子票据,大病医疗个税扣除细节明确》一文中,关于大病医疗扣除限额的问题引起了大家讨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于,当一个纳税人对应多个医疗费用支出主体时(比如妻子的费用在丈夫扣),扣除限额究竟是按8万还是16万。

对于这个问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首先做出了总体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同时,结合总局12366平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的政策问答:

4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鉴于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同时,在总局12366答复中进一步明确扣除限额也是分别计算的。因此,基于扣除额和扣除限额都是分别计算的,因此扣除限额不能在不同主体之间混用。

我们据此完善另外一个案例:

假设某家庭2019年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金额(患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如下:

丈夫:20000

妻子:60000

儿子:120000

如果该家庭选择所有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丈夫扣除,具体可以扣除金额多少:

第一种理解方式:三个人扣除限额合计为240000元,

丈夫:20000-15000=5000

妻子:60000-15000=45000

儿子:120000-15000=105000

三人合计=5000+45000+105000=155000

不超过240000扣除限额,因此可以扣除155000

第二种理解方式:

丈夫:20000-15000=5000(不超过扣除限额)

妻子:60000-15000=45000(不超过扣除限额)

儿子:120000-15000=105000(超过扣除限额,只能扣80000

三人合计可以扣除金额=5000+45000+80000=130000

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方式才是正确的。因为,按照国发〔201841号和总局12366答复,扣除额和扣除限额都是按人计算的,不能在不同人之间混算。欢迎在下方投票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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