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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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按照3%开专票或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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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回复: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且租赁业务时201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发票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发票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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