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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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推行医疗电子票据
发布时间:2019-08-12  作者: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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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同时明确了电子票据信息的填列内容,对于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结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与医疗电子票据改革的相关事项,我们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1.

可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并明确个人自付费用明细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项金额的勾稽关系为: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仅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为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本次改革通过在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的方式,明确了个人大病医疗的可扣除内容,为纳税人统计和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提供了便利,体现了国家放管服改革实质举措的落实。

2.

“大病”的定义和概念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并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大病”的概念进行明确,曾引起大家对“大病”定义的讨论。而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只要个人发生了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即可进行扣除,而不论病情病种,也不区分门诊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属于医保范围内且个人承担的支出,在医疗电子票据其他信息的“个人自付”列明的金额,均可进行扣除。

3.

扣除限额与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在扣除限额上,个人全年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个人自付”列示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进行扣除的,每人分别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如纳税人自身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60000元,其配偶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120000元,选择均在纳税人一方扣除,则纳税人自身可扣除金额为60000-15000=45000元,其配偶可扣除金额为120000-15000=105000元,总扣除额=45000+105000=150000元,超过最高扣除限额80000元,因此,纳税人当年应按照80000元的扣除限额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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