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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业不适用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7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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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不以虚开抵扣税款金额判定。现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国庆前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201987号公告)明确,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39号公告)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9101日至20211231日,生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

生产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一字之差,税收待遇则不同。真正的现实版“一字值千金”。

由此可见,准确界定生产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关键。

201939号公告出台后, 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该文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表格明确: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范围。

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应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与生活服务是并列关系,不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如果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都享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则没有问题。

201987号公告出台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15%加计抵减,如果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存在不确定性的话,势必给纳税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每日一税20191016日电话咨询四川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该局老师耐心细致滴给予明确答复: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只能按按10%加计抵减进项税额,不能按15%加计抵减。

20191016日晚间,网传总局很快会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是否适用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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