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有老师来电咨询:纳税人取得善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局查补缴税款时是否缴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案情引入
吉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向发财商贸公司购买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转账付讫,票面金额3000万元,税率17%,税款510万元。2019年,发财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对外虚开被追究刑责。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吉祥公司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510万做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问: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缴滞纳金吗?
二、案例解析
一般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关键词: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 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
本文案例吉祥公司2016年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期内缴纳了税款,不适用于缴纳滞纳金的情形,不需缴纳滞纳金。
另外,吉祥公司抵扣了进项税额510万元,业务真实,且不知发财公司虚开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是不需要缴滞纳金的。
早在2007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缴滞纳金。
因此,吉祥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不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