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从2019年9月16日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抬头必须为企业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应注意的是,这只是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要求,对于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仍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