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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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收阶段(还未计提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量留抵退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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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又有留抵税额如何办理期末留抵退税问题做出回复

通知中提到“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项目,除了按规定预缴税款外,应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我司项目仍处于预售阶段,根据福建省国税局下发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119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司远未到达“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故不存在“未及时确认纳税义务”的情形。

对此情况,请贵局给出明确解释,针对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余条件均符合201939号公告中所列示的留抵退税条件),并不属于“未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可进行增量留抵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已废止。符合以下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即可按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规定:“一、自20196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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