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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9-11-07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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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体育用品批发公司。201910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体育器材,单位销售价格300元,单位成本24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19.5万元。体育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假定体育器材发出时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乙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乙公司应在20191231日前支付货款,但在2020331日前有权退还体育器材。

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体育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1912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体育器材会被退回。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实际发生退货时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假定2020331日实际发生退货400件。

解析:

一、货物发出时(20191024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分析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货物已经发出,且增值税发票也已经开出,甲公司就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因此纳税义务就产生了,需要全额确认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2.企业所得税:虽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但是已经满足了税务对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应全额计算为应税收入。

(二)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确认收入的金额不能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同时,在结转成本时应扣除预期退回商品的成本(账面价值),加上预期退回商品可能发生的价值减损。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69.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万元(150万元*8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30.00万元(150万元*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万元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6.00万元

    应收退货成本  24.00万元(5000*240*20%

    贷:库存商品  120万元

(三)税会差异分析

1.收入方面:会计处理预计的退货金额,税务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不予认可,需要全额确认为计税依据和应税收入(150万元),因此收入方面存在30万元税会差异。

2.成本方面:税务方面既然全额确认为应税收入,与收入的对应成本当然应该全额确认(120万元),因此成本方面存在24万元的税款差异。

二、20191231日前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69.50万元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69.50万元

三、201912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1.冲减多预计的退货款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万元

2.增加确认少退货部分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应收退货成本  12万元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只是会计处理方面重新估计了销售退回情况,不产生纳税义务,不需要做税务处理。但是,会计处理方面新增确认收入15万元,减少了15万元的收入差异和12万元的成本差异。

四、甲公司2019年纳税调整

甲公司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案例涉及的业务应做如下纳税调整:

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次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15.00

15.00

10

    (九)其他

15.00

15.0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12.00

12.00

20

    (九)其他

12.00

12.00

-1

特别说明:由于此处是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是要确认收入的,因此在纳税调整时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而不能直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其他”栏直接进行调整。原因是:经过“视同销售”调整后,其调整的“收入”是要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

五、20203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假定退货款已经支付。

(一)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9.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万元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56万元

        应收退货成本  9.6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

说明:比预计少退货100件,需要重新确认与20191231日估计退货量差额部分的收入。

同时,将少退货100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万元

    贷:应收退货成本  2.40万元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增值税:按照实际退货量开具红字发票,并实际退货金额计算税额(红字1.56万元)。

2.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退货量计算并冲减收入12.00万元,同时冲减成本9.60万元。

因此,退货业务产生税会差异如下:

收入:会计为3.00万元,税务为-12.00万元,二者存在15.00万元的差异(调减);

成本:会计为2.40万元,税务为-9.60万元,二者存在12.00万元的差异(调减)。

甲公司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案例涉及的退货业务应做如下纳税调整:

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次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15.00

-15.00

10

    (九)其他

-15.00

-15.0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12.00

-12.00

20

    (九)其他

-12.00

-12.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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