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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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二)——企业为员工提供服务不再不征税了?
发布时间:2019-12-05  作者: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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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应税范围。《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前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但删除了后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且将“非经营活动”更改为“非应税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规定,本身就没有太多法理依据,也存在很多漏洞,如果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税是因为系职务行为,不是交易,那么“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税的理由是什么呢?而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没有任何限制(如“取得工资”),包含所有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这个和其他增值税规定就是冲突的,比如建筑公司给员工盖了一套房子不交增值税,金融公司给员工房贷收息不征增值税,美容美发公司给员工做了医美不收增值税等等,这些完全没有任何合理性,也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等规定相冲突,比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在同一个文件中,但是冲突的这么明显,《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删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税的规定,或许是知错能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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