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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重大涉税风险简析
发布时间:2019-12-06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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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实务中,常常发生司法拍卖行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的拍卖行为,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竞拍人一定要知道。今天我们就该话题并结合司法判决案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一)税法规定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

(二)其他法律规定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根据以上规定及现行税法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拍卖的纳税人不是人民法院,而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的涉及各税种(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

但税费的承担方式可另行约定。

特别要注意: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法规在明确纳税义务人的同时,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主体代为缴纳,其他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自愿代为缴纳税款。

二、司法拍卖的陷阱

2019123日,房助拍刊文《糟心!情愿倒贴15万也要悔拍的法拍房,究竟有什么秘密??》(已链接,点击可读),再次提醒竞拍人务必高度关注《竞买公告》有关“过户及费用负担”规定,特别是“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及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

很多人天真的认为:拍卖价包括成交价和税费。其实不然,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其他主体代为缴纳,其他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自愿代为缴纳税款。

一定不要有“先拍下来再说,再以税款承担的约定条款不合法为由,拒绝缴纳税款”的念头。

因此,竞得人余某情愿倒贴15万也要悔拍的法拍房,不可不知其中究竟。

三、竞得人“先竞拍再拒缴税款”不可行

案例:《钱宏亮与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2017)苏01行终893号)

案情主要内容:上诉人以最高价竞得涉案房屋后,随后向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房产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缴纳拍卖涉案房屋的税款。举报中心经调查,未发现存在检举的偷逃税收行为。其后,上诉人对税局的税务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决上诉人败诉。

以下内容摘自(2017)苏01行终893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无锡市中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以及上诉人与无锡市中院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均注明拍卖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买受方承担,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竞买人,对于案涉拍卖活动中的税费具体缴纳要求是明知且自愿的,上诉人应当按照既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其次,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法规在明确纳税义务人的同时,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主体代为缴纳,其他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自愿代为缴纳税款。

因此,在案涉的司法拍卖以及上诉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环节中,由于已经明确了实际应缴纳税费的主体,故不会破坏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无锡地税局据此认定未发现上诉人所称的税收违法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竞得人“先竞拍再拒缴税款”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该案例对于心存侥幸的竞拍人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值得高度警醒。

四、税收风险

一般地, 买受人代被拍卖人承担的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拍卖人为个人)、印花税,不包含企业所得税(拍卖人为企业)。如果拍卖的是房屋或土地,还包括土增税。

如果标的物属于完工产品,应该由被拍卖方根据当期经营情况按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被拍卖方很有可能属于非正常户,不排除税务局将按照法拍公告向竞拍人追缴企业所得税,否则无法拿到完税证明办理产权过户。因此,买受人还存在代为承担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另外,如果买受人为企业,代为承担的税款不仅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也不可以在未来转让标的物时在土增税前扣除,实在亏大了。

五、其他风险

买受人除了关注司法拍卖的重大涉税风险,还需要关注水电费、物业费拖欠风险,买卖不破租赁的风险、民间抵押风险。由于篇幅原因,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竞拍人对于司法拍卖需要慎重对待,处理的好是个馅饼;处理不好,则可能是个陷阱,甚至是个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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