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厦门税务局回复:问:从2019年4月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时,购买方名称应该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名称呢?
答:以上情况,购买方名称可以填写公司名称,也可以填写乘用人名称。若填写的是乘用人名称,该乘用人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等合法用工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取得个人抬头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