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附件1规定: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一共包括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其中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附件1规定: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一共包括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其中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