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3%减按1%,申报表填写你都掌握了吗?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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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31日至20205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30万元,并同时预缴税款0.30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13号公告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7栏÷(1+征收率)”,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根据2019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11日至2021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34500)÷(1+3%=324757.28(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100000+324757.28+149504.95=574262.23(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3000+9742.72+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23+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80000+50000=23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234500-8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4500+1000=8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元)

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元)

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

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588500-230000=358500(元)

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

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元)

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

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13号公告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根据2019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11日至2021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101500)÷(1+3%=295631.07(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1.07+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8.93+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6.02+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50000+50000=20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101500-5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1500+1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

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

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

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

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1-2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1.2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0元,税额12000元;3月因去年销售货物业务取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取得销售收入303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

根据202013号公告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及2020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各项收入,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3000÷(1+1%=300000(元)。

根据2020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该企业3月发生去年销货退回应按照原3%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412000÷(1+3%-103000÷(1+3%+202000÷(1+1%+202000÷(1+1%+303000÷(1+1%=1000000(元)

根据2020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鉴证咨询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0*2%=6000(元)。

根据2019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11日至2021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行“本期发生额”=200000*2%+200000*2%+300000*2%=14000(元)

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4000=14000(元)

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货物及劳务”列=15000,大于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减征额4000元,申报表主表第15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15000元,大于服务所产生的减征额10000元,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000+10000=14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收入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货物及劳务”列次=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300000=500000(元);

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列次 =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元);

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300000(元);

15栏“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500000*3%=15000(元);

15栏“本期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00*3%=15000(元);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列次=200000*2%=4000(元);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2%+300000*2%=10000(元);

20栏“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列次=15000-4000=11000(元);

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15000-10000=5000(元);

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11000(元);

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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