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1-26
2024-01-26
iipug0bb63ae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0-03-3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20日延长至4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330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