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对国有房屋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其中主要的业务涉及公租房等国有房屋的出租,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免税,在账务处理时是应该直接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入营业收入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营业收入,增值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补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