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聊一聊会计经常出错的10个问题,注意一定不要出错了!
一、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误将非房产原值计入进去,常见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包括泳池及其他水池、烟囱或围墙等,或是电塔水塔等塔状建筑物等等,如果错误地计入房产原值,就会造成多缴房产税的后果。
房产税的问题参考:通过5个小案例了解房产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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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企业注册资本是认缴制的,在收到股东的实缴资本前,会计分录不能将借方记为“其他应收款”,贷方也不能作“实收资本”,因为此时还未收到实缴资本,但这么作分录的话,就会根据“实收资本”的增加额来缴纳印花税,会直接造成提前缴纳印花税的后果。以及其他的纳税风险问题。
如果新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而股东实缴了100万元。
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4 900万元
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 5 0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 100万元
三、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一年一付,印花税是应一次性全部缴纳,还是一年一缴?
解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因此,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全额缴纳印花税。
四、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做账的时候,应取得建筑公司或其他安装服务公司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必须需要注明服务发生的地址,同时加上项目名称,千万不要不写或写错,否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就会没法对该项目进行扣除,最后就会多缴土地增值税。
可以参考:哎!一言难尽的备注栏
五、如果在招待客户的时候,将印有公司logo的产品送给了客户,建议计入宣传费,不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否则会使费用支出在所得税前费用享受低标准扣除,就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
六、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
解析:可以!社保滞纳金不是税收滞纳金,社会保险部门延期缴纳社保费加收的滞纳金不属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效凭证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增处理。
七、如果支付给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人员的费用,不按工资薪金列支,需要按劳务费列支,需要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劳务费”发票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股东年终想从公司分红但是又不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聪明”的会计让股东以借款的名义借出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目前长期挂账未还。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风险:
(1)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企业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存在计征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使用,存在被视为“红利分配”,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有些企业取得个税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可以参考:税务局通知领取2020个税代扣手续费了,过期视同放弃!
十、印花税容易出错误的两个点:
(一)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解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薄印花税。
(二)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解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常见问题,请参考: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热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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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财务朋友们,别看这些都是日常的业务,就以为很简单,但还是有很多财务会不小心做错,从而造成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