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题描述
具体问题:企业为给员工增加福利,每月让员工拿一些汽油费发票回来报销,等于是给员工发放了补贴,同时直接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又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如此操作是否存在风险?
02存在哪些风险?
存在两方面的风险:
一、数据不匹配、核算不准确的风险
让员工找来的汽油费发票,直接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汽油费和公司的车辆情况能否匹配?不匹配反而会加大公司的财税风险!
属于员工福利性质是费用支出,不建议直接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建议计入福利费核算,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福利性质的补贴还可以直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无需找发票报销。
注意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未扣缴个税的风险
为给员工增加福利而支出的费用,无论是在职工福利费还是在工资薪金核算,均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03解决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2009〕3号文件第一条五项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福利性补贴列入了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固定”是指同时符合:每月固定、每人固定、标准固定
3、满足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5个条件。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可以选择按工资薪金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福利费扣除,因此,企业中很多补贴其实既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也可以作为福利费核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作出选择,并可以适当进行纳税筹划,而不可找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核算。
实务中,有些地区的交通费补贴、通行费补贴在个税扣除上还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