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
小心:居民企业享受持有股票期间的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1-07-01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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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众所周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股票不足12个月的除外。现将核定征收有关涉税事宜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到某公司调研,发现该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分红,其税务处理存在重大风险。

 

现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股票不足12个月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实务理解

 

(一)持有期间的确定

 

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股票期间的确定,是判定其取得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企业购入或者自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之日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做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之日为终止日。

 

股票持有期间,是指纳税人买入到卖出的期间。

 

持有期间满12个月的,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股息,可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企业往往不是一次性取得股票,而是分期取得股票。

 

因此,企业享受股票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时,需先自行判断持有期间是否满12个月。这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企业需高度关注。

 

(二)实务处理建议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持有股票满12个月应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纳税年度取得股票股息红利收入,若在纳税年度次年531日(即汇算清缴期满)前,股票持有期间满12个月的,不需对股息红利所得作纳税调减处理,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期满前,股票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的,对股息红利所得作纳税调减处理,暂不享受免税优惠。

 

待股票持有期满12个月后,由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追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多缴企业所得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税款或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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