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另外水电费由实际使用人负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但由于各种原因,承租人实际无法取得自己单位名头的水电费发票,那么出租人该怎么处理承租人负担部分的水电费呢?
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
一是: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提供水电分割单,根据2018年28号公告处理;
二是:出租人可以通过转售方式向承租人提供电费、水费增值税发票,出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一般纳税人转售电费税率13%,一般纳税人转售水费,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