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和大家分享了计算销售额时,对应的土地价款包括什么内容,以及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义务基本发生在项目完工并实现销售以后,如果都按照一般的规定来征收增值税,就导致税款的征收周期非常滞后,为了确保税款的及时入库,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规定了预缴增值税的政策。本期,就和大家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及抵减。
一、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情形及预征率
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时,规定了预征率为3%。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预售证,然后就可以开盘预售了。这时候,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就收到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了,大家是否记得前面介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时候,讲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那么在预售房产时,企业同样是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合同中会约定预售房款的付款时间,这时候,这个付款时间节点,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还是确认预缴增值税时点呢?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在预售房产的时候,由于房地产项目实际上并未达到完工条件,也未办理竣工备案、项目确权等手续,这时候即使买方支付了全部的价款,也无法完成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产也无法交付买方,因此,房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本无法转移给买方,所以这时候才会叫做预售而不是销售。而且,预售阶段,企业和买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只属于预付款的付款时间,而非销售款的付款时间,因此,这个时点应该是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当然了,如果企业已经就开发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确权手续且取得了确权书,即使再与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已经具备了所有可以实现销售的条件,那时候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应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而非预缴增值税的时点了。
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及申报
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那么,这里就又产生了一个实务中的税企争议问题——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时,是否需要分项目抵减?
案例:F房地产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发甲乙两个项目,均为老项目,均取得预售证开始预售,F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甲项目取得预售收入1000万元(含税,下同),乙项目取得预售收入2000万元。2020年5月,甲项目的一部分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条件,涉及收入8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2020年5月F公司应补缴多少增值税?
首先,计算2020年5月前两个项目预缴的增值税金额
甲项目预缴的增值税=1000÷(1+5%)×3%=28.57万元
乙项目预缴的增值税=2000÷(1+5%)×3%=57.14万元
然后,计算2020年5月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0÷(1+5%)×5%=38.1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应该如何抵减前期已经预缴的增值税?
观点1,按照各自项目抵减所属的预缴税款,但可以不按比例配比抵减,即
2020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38.10-28.57=9.53万元
观点2,按照各自项目抵减所属的预缴税款,且应配比抵减,即
2020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38.10-800÷(1+5%)×3%=15.24万元
观点3,可以混项目抵减,直到抵减完为止,即2020年5月由于累计已预缴未抵减的税款超过38.10万元,所以暂未需要补缴增值税。
我们可以看到,三个不同的观点,计算出来的当期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当然,从整个公司持续经营的角度看,总体应缴纳的增值税是没有变化的,只是增值税的入库时点和各时期入库金额的不一样而已。但是,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能够在前期少缴纳税款,总归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根据我们目前的实务经验,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均不一致,三种观点均有可能被采纳,所以在在事前需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通过上述的举例,相信大家都了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政策,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下一期,将会和大家分享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