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老师,A公司向张三借款到最后没有发票冲销,就列了利息计算清单,经办人签字,然后财务支付了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还存在什么税务风险吗?
解 析
企业缺少资金时向自然人借款的情况还是十分普遍的,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存在不少税收风险。
本案例中,A公司向张三个人借款,A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要想扣除需要符合多个条件,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考验。
假设A公司与张三不具有关联关系,A公司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2011年34号公告、2018年28号公告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3、要取得张三代开的利息发票;4、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假设A公司与张三具有关联关系,除了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外,还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因此A公司放弃了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增处理。
但是,作为纳税调增处理,就万事大吉了吗?就没有涉税风险了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利息税法规定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A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A公司50%-300%的罚款,同时还要责令A公司补扣补收未扣缴的个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税[2016]36号(张三代开发票要缴纳增值税,按贷款服务)
3、《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税收征收管理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6、财税[2008]121号
7、国税函[2009]77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