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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是否可以开具专票
发布时间:2021-08-05   来源:张湾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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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在发票开具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般规定。对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选择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照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放弃减免,即不得选择按照3%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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