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税务:这种情况会被监控!
发布时间:2021-09-09  来源:小陈税务08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一、基本情况

通过大数据筛选出接受自然人代开发票金额超过500万或发票份数超过200份的企业进行涉税风险提示。

 

二、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涉嫌虚开发票,虚假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

(二)、利用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牟利。涉嫌虚开发票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虚开普票的后果及处罚依据

(一)、信用风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实施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二)行政处罚,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