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前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其次,对于财政性资金只用满足条件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企业收到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同时满足以下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专项用途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所以,也就是说财政专项用途资金满足上述条件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额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的不属于以上专项用途规定的,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