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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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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第一步

症状分析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8月购置取得一栋商务楼用于办公使用,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55万元,进项税额已于20162017两个年度全部抵扣,20169月开始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95月为了解决员工住宿难的问题,将该办公楼改为职工宿舍楼使用,当月该宿舍楼账面净值438万元。该公司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即2019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

 

病因确定:不动产改变用途时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不正确。

第二步

诊断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的处理方式存在两点问题:

 

问题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不正确。

 

根据文件规定,应当采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全额转出进项税额,即:

 

不动产净值率:438÷500×100%=8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5×88%=48.4万元

 

问题2:扣减进项税额的期间不正确。

 

根据文件规定,应当从不动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当期扣减进项税额,即扣减20195月当期的进项税额,而不是扣减6月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

处方建议

不动产与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特别是“营改增”后,购入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941日起购入不动产不再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的陆续出台,给实务中财务人员造成很多疑问。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财务人员虽然知道在用途发生改变后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却在转出的时点和税额计算上有所忽略,没有真正把握税收政策,从而产生纳税风险。

 

除文中所列示的问题外,其他涉及购置或租入不动产后的增值税抵扣问题也应当引起关注: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1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4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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