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都对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限定为“新购进”。对于“新购进”的界定,前述文件中都未提及。
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的公告中进行补充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中明确,“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不包括更新改造)。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中“新购进”是指外购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两种取得方式。
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明确指出: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自行建造”,通常意义就是固定资产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不是在旧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更新改造。
因此,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是不得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在更新改造过程中,新购置或新自行建造的,可以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的,在满足税法其他条件下也是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