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有朋友咨询:漏填购买方银行账号的专票是否可以进行财务报销?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有朋友咨询:漏填购买方银行账号的专票是否可以进行财务报销?
每日一税认为:漏填购买方银行账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建议受票方收到这类发票,一律退还开票方,要求开票方换开合规发票。
法规依据0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买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属于必填项,如未填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收到后发现的,应及时联系销售方换开合规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