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可以扣除的支出进一步进行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税法政策规定,公司老板就读EMBA学费能否在税前列支,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即是否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活动;二是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即该项支出是否与企业某项收入相匹配。从这两个条件来分析,老板就读EMBA是偶发活动,不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活动,是个体活动,不是企业员工人人都有的权利,且也无法证明老板就读EMBA与企业取得收入存在直接相关关系。因此,老板就读EMBA学费属于个人进修行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