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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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购入不动产,并于2018年10月将该不动产出租给B企业(一般纳税人),现B企业将该不动产用于转租,B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10-12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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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由于该不动产的取得时间为201810月,因此,B企业转租不动产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针对不动产转租的问题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4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因此,上面问题中B企业是在201651日租入不动产的,因此B企业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

另外要关注,租赁服务特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预收款时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B企业转租不动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暂行条例仅规定产权所有人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只拥有使用权,因此,转租行为人对其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也无权要求转租行为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租入房产再转租的行为,不征房产税。”

根据《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皖地税[2006]146号)第三条规定:“出租房屋的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再出租的,对转租人不征收房产税。”

第三:转租不动产印花税缴纳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合同中如何约定租金,如果约定了不含税租金,可以按不含税价缴纳印花税。合同签订方式决定如何缴纳印花税)

第四: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外如果租赁有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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