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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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吗?
发布时间:2021-11-22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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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

 

一、自2018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5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抗癌药品,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选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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